噪音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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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澎湖縣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管制行為」
- 發布日期:2025-04-17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內 容: 發文單位:澎湖縣政府
發文字號:府授環治字第099360016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公報99年第6期76-78頁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
噪音管制法 第23、24、8、9條
要旨:依噪音管制法及噪音管制標準等相關規定,公告「澎湖縣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管制行為」
主 旨:公告「本縣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管制行為」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第9條第1項第6款、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5款、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噪音管制項目及管制標準: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屬、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 程等場所或工作範圍內,所使用之下列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8條規定:
1.空調(通風)系統。
2.冷氣機。
3.冷卻水塔。
4.抽水馬達。
5.抽(排)風機。
6.冷凍(冷藏)櫃。
7.發電機(含固定式及移動式)。
8.非營業用卡拉OK。
(二)違反第(一)款項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三)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非屬工廠、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 程等場所或工作範圍內之裝修工程所發出之聲音,依噪音管制標準 第8條第2項規定,其噪音管制標準同標準第6條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款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之期限不得超過4日。
二、噪音管制行為
(一)本縣各類管制區內晚上12時至翌日上午5時嚴禁下列行為:
1.燃放爆竹,但民俗節慶不在此限。
2.神壇、廟會、婚喪喜慶等民俗活動及集會遊行使用擴音器、喇叭。
3.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4.利用各種移動式宣導車輛使用擴音器及相關設施。
5.夜間施工時使用動力機械(例如打樁機、空氣壓縮機、破碎機、 鑿岩機、推土機、壓路機、挖土機等),但對於危及公共安全、 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 必要工程之夜間施工不在此限。
6.使用非營業用卡拉 OK。
(二)本縣各類管制區內學校用地及其週遭50公尺範圍內、衛生醫療機構(診所除外)50公尺範圍內、文教區全日禁止下列行為
1.燃放爆竹。
2.神壇、廟會、婚喪喜慶等民俗活動使用擴音設施。
3.利用移動式宣導車輛使用擴音器及相關措施。
(三)違反第(一)款規定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辦理。
三、本府96年3月1日府授環治字第0963600124B號公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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