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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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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是否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契約後再委託清除處理之?
  • 發布日期:2011-11-28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類  別:一般類
  • 內  容:
  • A: 要,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事業機構如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核備清除、處理該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應先與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或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至該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執行機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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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