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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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勤休新制度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2025-03-12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局
- 類 別:環保宣導
- 內 容:
- 壹、緣起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已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行政院為了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並於111年12月21日發布、112年1月1日施行。
貳、依據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參、主辦單位:本局人事室。
指導單位:澎湖縣政府人事處。
肆、目標:
本局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
伍、對象:本局職員工。
陸、勤休時間:
一、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前報縣府同意。
二、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1.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2.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柒、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捌、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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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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