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就本局業務實際需要訂定,主要規範本局之權限、總員額、組設單位之名稱及職掌,以及本局組織運作規定,條文計十條,謹將其要點臚列如下:
一、 明定本規程訂定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 規定本局局長之設置及職掌。(第二條)
三、 規定本局組設單位之職掌及編制職稱。(第三條至第六條)
四、 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七條)
五、 規定局長請假、辭職之處理及代理程序。(第八條)
六、 規定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訂定及核定程序。(第九條)
七、 規定本規程之施行日期。(第十條) |